馆陶县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浏览数:283次
馆陶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馆农改〔2017〕10号 ————————————————— 馆陶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党支、支部,经济开发区党工委: 现将《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0日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馆陶县《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资产处置的目标,就是对经过清产核资后的资产或需资产评估的集体资产,进行合理安排解决,按照所有者确定其归属。 第二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时,要对清产核资结果实施财务审计,核销呆坏账及其他资产损失,在资产评估确定集体资产价值总额、成员身份届定后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处置。 第三条 评估确认的集体资产,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置:从资产总额中扣除非经营性资产,从净资产总额中按有关政策提取统筹保障金,预留给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净资产及或有集体资产损益确定为量化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由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根据各村实际,公平合理的确定具体量化人员的范围、量化的份额,具体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偿使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管理和经营本村集体资产,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用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本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者和使用者。 第七条 经营或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集体资产,尊重其投资企业和集体资产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集体资产权属的变更以及经营方式的确定; (三)以村集体资产进行的较大投资和较大资产购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以集体资产对经营者和使用者进行奖励; (六)涉及集体资产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会计账簿。年终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账目,清理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登记和台账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对本村集体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准确、全面地反映本村集体资产的变动情况和运营状况。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如实填报村集体资产清查统计报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 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 以村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 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 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接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馆陶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 馆陶县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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