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管理办法 (试行)浏览数:1753次
馆陶县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城乡融合发展,盘活农村闲置低效利用宅基地,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馆陶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并占有农村宅基地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推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村庄发展需求、集体财力、村民意愿等情况量力而行,不得强制实施; (二)合理补偿原则。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原宅基地使用人合理补偿; (三)科学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宜建则建、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科学利用; (四)统筹推进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结合村庄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统筹推进。 第四条 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重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原地使用,或复垦为耕地,并将复垦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县域内调整使用。同时,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按照“封闭运行、部分先用、及时复垦”原则,先行使用部分宅基地复垦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章 退出方式 第五条 鼓励宅基地使用人将闲置、超占或一户多宅等占用的宅基地退出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因继承农房等合法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过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回收等方式引导其退出;对违法违规占用的宅基地,区分情况,依法予以退出。 第六条 宅基地有偿退出分为成片退出和零星退出两种形式。成片退出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退出区域内涉及宅基地使用人在10户以上(含10户)或占地5亩以上(含5亩);零星退出是指对单一、分散的农村宅基地实施退出。 第六条 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使用人可灵活采取货币补偿、资产置换、宅基地指标置换等方式给予退出补偿。 宅基地使用人自愿将宅基地出租或无偿借给集体使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相应的租借凭证,不得擅自取消原使用人依法应拥有的宅基地资格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规划引领,制定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计划,通过增减挂钩、土地整治、成片改造、统一租赁、作价入股、统筹入市等形式对退出宅基地及农房进行盘活利用。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八条 申请。农户户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须由宅基地使用权所有共有人签字盖章。 第九条 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人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审核,对申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农户的条件、宅基地四至、面积等进行核对确认,经村委会会议研究、公示,报乡(镇、街道)审核后实施。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收储的宅基地,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由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价值确定。地上物补偿参照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由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具体评估工作,通过现场踏勘、资料分析等方式综合评估房屋价格,在评估工作完成后,由复核员到实地进行复核。宅基地补偿参照馆陶县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交易鉴证。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统一制定的书面退出补偿协议,由本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进行交易鉴证,报馆陶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收储补偿。依据评估价值和补偿标准对农户退出的房屋及宅基地进行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同时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注销登记。按照签订的协议兑付补偿费后,依据宅基地收回决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有关不动产权证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四章 退出宅基地和房屋处置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范围外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 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农村宅基地就地从新分配使用,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 (一)为保障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和村级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充分征求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给予安排使用。 (二)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原地或通过土地复垦形成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给有购买意愿、有支付能力的村民有偿使用。 (三)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将农村宅基地住房财产权出租、抵押。 第十六条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部分先行使用,及时归还。 为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按照县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先行使用不超过《实施计划方案》确定的复垦指标的40%农村宅基地复垦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编制先行使用指标城镇建新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七条 将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农村宅基地通过土地整治、拆除复耕,形成的复垦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归还先行使用指标和满足本地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节余指标在县域内调整使用。 第十八条 宅基地的拆除复垦由各镇(街道)政府牵头,各村级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复垦资金由政府垫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节余指标交易收入中扣除。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自愿有偿退出的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为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方面的资金等。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收回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宅基地使用人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补偿费用的管理,建立财务专帐,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每年定期将年度退出费用支付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乡镇、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由县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收储补助基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资金不足时,可申请预借收储基金进行收储。集体资产收益和收储土地流转等收入优先偿还基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中登记、复垦、补偿、安置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环节,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有偿退出资金的监管审计。各乡镇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指导村委会严格执行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四条 在有偿退出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部门严格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各自实际,采取村民民主管理方式对本意见细化形成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馆陶县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领小组办公室 下一篇: 馆陶县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