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浏览数:587次
馆陶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农村居民宅基地权益,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置换、抵押流转行为仅限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对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等流转行为不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限制。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对转让、置换、抵押涉及不动产权变更的,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租赁、入股的,由农户本人申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在本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流转手续,报馆陶县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备案。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守改革底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民的权益不受损。 (二)维护农民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农民住房保障权益,确保户有所居。 (三)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认真执行建设用地标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美丽村庄。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交易。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转让方依法将宅基地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村庄、集镇规划中保留的村庄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但通过继承房屋使用宅基地的除外。 转让可实行有偿转让,也可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进行无偿转让。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由转让方申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转让方的宅基地用益物权随之转移。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租赁、入股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农户将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租赁给他人有偿使用的行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入股,是指农户将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通过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企业经营收益分红的行为。 租赁、入股的合作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一户多宅”收回的宅基地、农户通过置换腾出的宅基地、农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由村委会作为出租方(入股方)进行对外租赁或入股,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在村委会的监督管理下,由农户作为出租方(入股方)或委托村委会作为出租方(入股方)对外进行租赁或入股,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时,参与租赁、入股企业或个人的生产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生态环保要求。村集体收储宅基地后,村委会通过租赁、入股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出资企业或个人使用的,租赁、入股所得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由租赁、入股各方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入股合同,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置换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置换,是指农户将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无偿退出,在镇村规划保留的村庄置换取得新宅基地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可予以置换: (一)在镇村规划中不予保留的村庄,农户有宅基地且需要重新建造房屋的; (二)在镇村规划中保留的村庄,农户原有宅基地不符合村庄规划布局需要重新建造房屋的; (三)其他需要宅基地使用权置换的。 第十七条 对村庄、集镇规划中不予保留的村庄施行拆除并复垦,把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村庄、集镇规划中保留的村庄预留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占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和置换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所在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不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应与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人应提供本村委会同意抵押的文件,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受理抵押信贷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 因处置抵押财产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目前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才能过户)。 第二十二条 处置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三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灭失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交易: (一)未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有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必须在村委会的监督管理下,由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提交以下流转交易申请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本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流转,报馆陶县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备案鉴证后,再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通过依法流转交易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 第二十八条 严禁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或购买房屋。 第二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通过依法流转交易的,区国土局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流转交易双方负责。 第三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私自交易、违规建设等违法行为,对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馆陶县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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