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责任分工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馆陶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单位抽调32名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组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推进小组,并对各单位承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进行明确分工。具体分工方案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主要职责
主 任:刘呈山 农工委常务工作主持人(兼)
副 主 任:闫银瑞 农经局局长
张 娜 农工委
成 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主要职责: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处理有关方面提出的事项,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收集汇总有关改革问题的信息资料;负责领导小组的协调联络、会议组织、简报编印、资料管理等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推进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杨翠翠
成 员:武亚美 崔广阔 张晓通
主要职责:负责谋划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体工作,整理、总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验、做法,督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度,会议安排、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清产核资组
组 长:张建兵
成 员:刘永甲 杨利振 刘新攀
主要职责:负责起草全县清产核资办法、方案,指导乡镇、村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督导清产核资进度,开展清产核资的监督、验收,指导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规范乡镇农经机构、人员、场所。
(三)成员界定组
组 长:张 民
成 员:白田涛 李树增 武孟发
主要职责:负责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和方案,制定成员界定工作流程,指导乡、村开展成员界定工作,督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进度。
(四)确权登记组
组 长:任爱景
成 员:孙兆岭 张 帅 马文斌
主要职责: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协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林地林权、农村房产等登记发证工作。
(五)清收执法组
组 长:陈 凯
成 员:宋明伟 武庆才 王华川
主要职责:负责处理清产核过程中侵占农村集体资产、拖欠承包费、违规和显失公平合同等违法违纪行为。
(六)平台建设组
组 长:罗兴峰
成 员:郎凌宇 殷灿灿 王娇娇
主要职责: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规范交易平台管理,加强交易平台推广,创新交易平台业务运营,健县、乡、村交易服务体系等
(七)集体经济组
组 长:谭双月
成 员:靳全卿 武兴伟
主要职责:负责盘活、规范集体资产,创新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路径,统计农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数据,对各乡镇、村进行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考核。
(八)宣传报导组
组 长:王茂军
成 员:闫海军 李跃超
主要职责: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经验总结、典型培树等。
(九)接访维稳组
组 长:王 峰
成 员:董一真
职 责: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群众信访问题的解答,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搞好稳定服务,为产权改革工作保驾护航。
三、各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要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重点。乡镇党委书记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责任人,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具体指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层层落实责任,建立乡干部包村全程负责机制,确保有人管事、有能力办事。对各单位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完成。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
工作项目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一、全面开展清产核资 |
1.明确基本程序 | 维持原集体所有界限。按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清理核实资产、进行权属界定、开展价值评估、公开公示结果、核销调整账务、归档整理造册、审核上报备案、建立健全台账程序进行。 建立以村干部、党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成员代表、财会人员等为成员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实物盘点、价值评估。对集体资产存量较大、群众有要求且确有必要,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 县委农工委 |
2.组建工作机构 | 建立以村干部、党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成员代表、财会人员等为成员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实物盘点、价值评估。对集体资产存量较大、群众有要求且确有必要,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 县委农工委、县审计局、县司法局 |
3.细化清查内容 | 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 县委农工委、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文广新体局、县卫计委 |
4.规范处置资产 | 资产登记入账、调整账目、清理收回或补办相关手续;违纪、违法问题处置。 | 县委农工委、县财政局 |
5.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管理制度 | 公示、确认清产核资结果,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建立集体土地资源登记簿。 | 县委农工委、县国土资源局 |
6.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 | 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有集体资产且自主经营的可不执行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指导落实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 | 县委农工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 |
二、切实做好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
7.搞好工作指导 | 县级政府要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组),要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实施方案,经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县委农工委 |
8.民主协商确认 | 确认成员身份应坚持有法依法,有政策按政策,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由成员民主协商解决。一般应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采取原始取得、依法取得、申请取得等方式,经民主程序形成决定。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 县委农工委、县公安局、县妇联 |
9.加强成员管理 | 确认结果须向全体成员公示。成员的基本信息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成员身份。 | 县委农工委 |
三、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
10.合理设置股权 | 以成员股为主,可设置基本股、劳龄股等,原则上不设置集体股,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需要设置集体股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量化方式、配置比例等重大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民主决定,张榜公示,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县委农工委 |
11.规范股权管理 | 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发放股权证书,股权管理原则上坚持“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静态管理”。 | 县委农工委 |
12.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 | 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方案,严禁借债分红。探索股份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实现形式。集体资产股份可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 | 县委农工委、县金融办 |
四、积极推进集体资源性资产股份合作 |
13.加快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 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水利设施所有权等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进程。 | 县委农工委、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等 |
14.扎实推进农户承包土地股份合作 | 推进农户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引导农户把承包土地、林地、草地的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入股现代农业园区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获取保底收益和按股分红。对中心村建设复垦出的耕地及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中新增的耕地,可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办法,实行统一经营或入股其他县场主体进行规模经营。 | 县委农工委、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等 |
15.积极开展集体未承包到户资源股份合作 | 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资源开发、产业化经营,加大农村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力度,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 县委农工委、县农牧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等 |
16.引导发展农宅股份合作 | 探索农户以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财产权入股发展农宅合作社。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鼓励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合作开展美丽乡村建设。 | 县委农工委、县文广新体局等 |
17.鼓励发展旅游资源股份合作 | 支持具备旅游资源的村庄,以旅游资源经营权和生态权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休闲、度假、文化、观光等产业,通过田园综合体形式,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的财产收益。 | 县文广新体局、县美丽乡村办等 |
五、不断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
18.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建立健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由县级政府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组织登记证书,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制定组织章程,建立和完善股东(代表)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分设”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规范集体资产运营和管理。 | 县委农工委 |
19.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 | 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并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集体土地,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原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书面备案。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 县委农工委、县国土资源局等 |
20.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 | 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主体,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明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分别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相分离。 | 县委农工委、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等 |
21.多种途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清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经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组织开发未利用地,盘活低效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探索发展异地置业,深度开发利用集体土地资源;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以及旅游、商贸流通与县场管理等服务,发展农村服务型经济。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抓好中央和省级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 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工委、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扶贫办、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等 |
22.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 基本建成省县县三级一体化运营体系,实现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要入县公开交易。 | 县委农工委、县供销社、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等 |
六、强化政策支持 |
23.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 制定市县财政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强化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财政保障。财政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投向各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除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 县委农工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
2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 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在财政投资、融资贷款等方面,继续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变动的,可持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免费办理相关变更和登记手续。 | 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委农工委 |
25加强金融和土地政策支持 | 鼓励金融机构将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并提供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要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作为“双基共建”农村信用工程的重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农村金融担保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集体资产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展生产设施、集体股权抵押贷款。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 | 人行、县金融办、县农村信用联社、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委农工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