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规则 (试行)》馆陶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管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馆陶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折股量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采取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让渡股权的,不属于股权交易范围。 第六条 馆陶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应当在馆陶县信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馆陶县农交中心”)进行。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易双方户籍必须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人有转出意愿;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权属明晰,未被冻结、查封; (四)交易双方必须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规民约,承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章程。 (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转让方向馆陶县农交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及有关股权量化方案和实施细则; (四)同意转让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馆陶县农交中心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馆陶县农交中心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一条 馆陶县农交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挂牌期间,馆陶县农交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四条 凡对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馆陶县农交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挂牌期满,馆陶县农交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 (三)转让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转让标的的现状; (五)转让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签约日期; (十)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馆陶县农交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 馆陶县农交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文件,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馆陶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受让方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馆陶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馆陶县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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